一、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为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(1) 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①赔偿原书并按每本书5元加工费赔偿:
②赔款:一般图书按标价的两倍赔偿;工具书按标价的三倍赔偿;其余使用价值高、不易购到的书籍,按标价的五倍赔偿。成套多卷本图书,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,则按整套图书标价的两倍赔偿。
(2) 读者履行赔偿手续后,事后若能找回原书又无污损,可持收据去图书馆退回赔偿费。
二、 损坏严重、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图书,应购原版本书赔偿,无法偿还原书的按丢失图书处理。
三、 污损或损坏图书封面,一般图书赔偿2元;精装本图书赔装订费4元。
四、 污损书刊内容,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,按书刊标价的10%-30%赔偿。
五、 损坏图书已按原版书赔偿者,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;如无法购到原版图书而按损坏图书标价赔偿者,则损坏图书归图书馆处理。
六、 若故意污损图书者,除按本章制度赔偿外,视其情况提交校有关部门批评教育。
七、 读者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。